【法律一分鐘】 對抗中國境內商標搶註爭議之利器-「在先著作權」
作者: 王惠玲 / 陳姿帆
國際知名銀行保險業ING集團以特有的獅子圖樣作為其集團標誌,在世界各國獲得商標註冊,但在中國有一在普甯市農達斯農業生產資料經營部(下簡稱「農達斯」)將ING集團的獅子加上一橢圓框申請中國商標註冊並獲准,ING集團對此商標提出異議,雖二者分別指定於不同類別,但ING集團認為農達斯侵犯ING集團所擁有的獅子圖之在先著作權因而提出異議申請,中國商標局據此裁定,農達斯之商標就全部指定之商品皆不予註冊。
中國商標法中有規定,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這裡所稱的「在先權利」,並不僅限於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,也包括了著作權或專利權。在中國處理商標搶註爭議時,實務上採取「保護在先權利」原則,在先著作權或專利權亦可作為打擊他人惡意搶註商標的利器。
反觀台灣,商標法亦有類似規定,第30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「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,經判決確定者」,因此在台灣必須是已經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者,始得據以主張侵權,顯然較中國規定嚴格。